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省质量技术服务中心
重庆凯瑞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长春一汽四环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长春一汽四环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凯瑞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165228.5元(1168049元-2820.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165228.5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3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凯瑞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长春一汽四环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10元,减半收取7655元,反诉费6620,由被告(反诉原告)长春一汽四环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5
发布日期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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