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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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176840.11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6.5%自2020年3月3日计至还款之日),并给付律师代理费5305元; 二、如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所有的皖(2018)宣城市不动产权第0000468号不动产权证项下的房地产行使抵押权,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724元,被告***、***负担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