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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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六安乐尔辉商贸有限公司 池州乐辉超市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六安乐尔辉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池州乐辉超市有限公司第13511045号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二、六安乐尔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池州乐辉超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 三、驳回池州乐辉超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六安乐尔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池州乐辉超市有限公司负担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