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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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101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1011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被上诉人中山百多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东莞市光洋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返还退货款154320元;上诉人东莞市光洋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同时向被上诉人中山百多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如下货物:700ml产品960箱,270ml产品600箱,如有缺少,被上诉人中山百多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可以按700ml产品每箱117元、270ml产品每箱70元扣减相应退货款项; 四、驳回上诉人东莞市光洋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2622元,由上诉人东莞市光洋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652元,被上诉人中山百多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9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52元(多收的2070元退还上诉人东莞市光洋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由上诉人东莞市光洋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582元,被上诉人中山百多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970元。上诉人漯河市瑞康饮料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12622元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