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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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梅州市岭东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深龙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74075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深龙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梅州市岭东大酒店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反诉原告)梅州市岭东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2547.5元(本诉原告已预交),由本诉原告深圳市深龙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1922.1元,由本诉被告梅州市岭东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0625.4元;反诉受理费768.15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梅州市岭东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