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明哲潮州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沈阳煤业集团总医院
沈阳市沈河区柏宁潮汕小厨美食坊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12600元(已支付);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误工费23272元(已支付74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交通费700元;

四、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5635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郎俊营养费700元;

六、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郎俊残疾赔偿金56649元;

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郎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八、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郎俊残鉴定费714元;

九、驳回原告***的其他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0元,由原告***负担546元,由被告***负担12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0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