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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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12600元(已支付);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误工费23272元(已支付74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交通费700元; 四、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5635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郎俊营养费700元; 六、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郎俊残疾赔偿金56649元; 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郎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八、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郎俊残鉴定费714元; 九、驳回原告***的其他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0元,由原告***负担546元,由被告***负担12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