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栗县房地产市场管理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正大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正大支行截至2019年7月21日的借款本金211900.67元,利息29353.53元,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正大支行律师费3000元;

三、若被告***、***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正大支行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房屋(房他证上栗镇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书)在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中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8.8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7
发布日期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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