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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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18)粤1621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22994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为:从2017年5月17日至2018年11月6日止以479945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11月7日至2019年1月31日止以429945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2月1日至付清款日止以229945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上诉人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上诉人***鉴定费9万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438.78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555.66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预交了二审案件受理费88438.78元,其多交了62883.12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07
发布日期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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