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万兴隆国际温泉酒店有限公司
辽阳市阳光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辽宁万兴隆国际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7,089.1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5.00元,由被告辽宁万兴隆国际温泉酒店有限公司负担977.00元,由原告***负担528.00元;鉴定费800.00元,由被告辽宁万兴隆国际温泉酒店有限公司负担640.00元,由原告***负担160.00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辽宁万兴隆国际温泉酒店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给付赔偿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8
发布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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