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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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向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及应付利息、罚息(按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黄琳岚对被告***、向进向原告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及应付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向进、***、黄琳岚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