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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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喀左县中心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600元、护理费514.72元、误工费2700元、交通费50元、车辆施救费330元、车辆修理费1400元,合计8594.72元。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400元、护理费1286.80元、误工费4000元、交通费50元,合计11736.80元。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 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52.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合计352.05。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 四、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41.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合计741.83元。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不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0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