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6306.71元【(6319.27元×7个月)+(6319.23元×23个月)-13270.4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7
发布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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