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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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6306.71元【(6319.27元×7个月)+(6319.23元×23个月)-13270.4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