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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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海乐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海乐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海乐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19159.1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19159.1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海乐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