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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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郓城县海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郓城县森林源木业有限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郓城县海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贷款本金2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郓城县海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利息216391.67元,罚息10853.59元(截至2017年10月10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郓城县海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贷款本金2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郓城县海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利息21639.17元,罚息1085.36元(截至2017年10月10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被告郓城县海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逾期利息(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六、被告郓城县海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律师代理费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七、被告郓城县森林源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四、五、六条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44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郓城县海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郓城县森林源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24400元,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