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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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 中青邦元融资担保(大连)有限公司 大连太阳系社区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202执1616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住***。 负责人:李宝成,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祺,系该单位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宇,系该单位职员。 被执行人:大连太阳系社区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中青邦元融资担保(大连)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满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大连太阳系社区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中青邦无融资担保(大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19年9月3日作出(2019)辽0202民初2642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04月02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实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收益类保险,上门调查被申请人生活居住情况。通过以上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邓玉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陈成新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