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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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 (2020)辽0202民初2361号 立案时间 2020-4-9 适用程序 普通程序 当事人及到庭情况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场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 卢剑,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剑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6176.04元及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给付利息、罚息和复利(暂算至2020年2月12日,被告欠付利息22288.1元、罚息26155.34元、复利8158.56元),以上暂合计212778.0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 院 认 定 事 实 合同名称 《个人信用贷款合同》 编号:平银(大连)个信贷字(2017)第RL20170227001330号 借款人 卢剑 共同借款人 无 签订时间 2017/2/27 贷款金额 29万元 贷款期限 36个月 贷款用途 购家私电器 贷款利率(月) 1.53% 利率调整方式 固定 罚息利率 合同利率上浮50% 复利利率 合同利率上浮50% 还款方式 等额还款 实际发放贷款金额 29万元 实际贷款期限 2017/2/27至2020/2/27 首次逾期还款日期 2018/10/27 欠付本息(截至日期) 截至2020年2月12日欠本金156176.04元、利息22288.1元、罚息26155.34元。经核算,实际欠付复利为5271.64元。 宣告提前到期日 2020年2月12日 起诉后还款 无还款 裁判理由 被告逾期未还款,原告可依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原告对罚息计收复利违反对逾期未还利息计收复利的约定,故对原告多计收复利,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卢剑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主文 一、被告卢剑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156176.04元及截至2020年2月12日的利息22288.1元、罚息26155.34元、复利5271.64元; 二、被告卢剑自2020年2月13日起至付清本息之日止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支付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156176.04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22288.1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53%上浮50%计算; 上述一、二项被告应给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4750元(含案件受理费449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卢剑负担4689元,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担61元。 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 审判长朱迎颖 人民陪审员邹学楠 人民陪审员刘丽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姜梦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