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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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2019)粤1426民初6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2019)粤1426民初6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上诉人江苏广晟健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审第三人广东广晟智威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付清欠货氧化镨钕24.14吨,折合本金704.89万元; 四、驳回上诉人北京生威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大连东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9154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6544.5元,已由上诉人北京生威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大连东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由上述三位上诉人负担210546.6元。由上诉人江苏广晟健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东广晟智威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各负担42998.96元。由一审法院退回给上诉人北京生威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大连东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多预交的85997.92元。由上诉人江苏广晟健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东广晟智威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各负担的42998.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91544.5元(已由上诉人北京生威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大连东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预交291544.5元,上诉人江苏广晟健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55583.97元)。由上诉人北京生威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大连东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06996.6元,由上诉人江苏广晟健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东广晟智威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各负担42273.95元。上诉人北京生威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大连东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多预交的84547.9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江苏广晟健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13310元由本院退回。原审第三人广东广晟智威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应负担的42998.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