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兴科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长春恒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兴科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长春恒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款1855000元; 二、北京兴科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长春恒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第一笔以302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4%计算,自2019年7月5日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利息为70987元,第二笔以220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4%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计算至2020年2月20日为14406元,第三笔以185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2月2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长春恒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32元,由长春恒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已交纳),由北京兴科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1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