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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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沂源明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沂源新汇木业有限公司 沂源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沂源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沂源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3月20日利息43065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沂源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四、被告***、***、沂源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沂源明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沂源新汇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支付义务在最高限额45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