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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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1民初6509号民事判决;

二、重庆理想智造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市迪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重庆嘉天翔商贸有限公司、新吴区巨士五金商行、江苏三帆贸易有限公司、昆山市千灯镇耐浦电子经营部、昆山市电子元件厂、建滔(江苏)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建滔(常州)化工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确认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结欠建滔(常州)化工有限公司票据款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建滔(常州)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22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7842元(建滔常州公司已预交),由理想公司、力帆公司、迪凯公司、五金商行、三帆公司、耐浦经营部、电子元件厂、建滔江苏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嘉天翔公司、新帆公司各预交5800元),公告费600元(建滔常州公司、新帆公司各预交300元),由嘉天翔公司负担3200元,由新帆公司负担3200元,多预交部分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0-27
发布日期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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