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包头双马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斗山机床(中国)有限公司 苏州爱迪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常州英耐尔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包头双马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91,800元及留购价款100元。 二、被告包头双马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违约金(第一部分:分别以第14期租金中的15,600元及第15期租金28,9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20年4月1日、2020年5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第二部分:以全部加速到期租金147,300元(第16-23期)为基数,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 三、被告常州英耐尔电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代偿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包头双马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3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包头双马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常州英耐尔电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31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