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改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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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安顺船舶有限公司 三沙江鹏船务发展有限公司 洋浦金腾船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船舶改建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汉海事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三沙江鹏船务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安顺船舶有限公司支付船舶改建工程款114355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安顺船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安顺船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三沙江鹏船务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6万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安顺船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三沙江鹏船务发展有限公司交付“江鹏337”轮改建项目所有材料和阀件的合格证、外板质保证书;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三沙江鹏船务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05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059元,由江苏安顺船舶有限公司负担11001元,三沙江鹏船务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05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416元,由三沙江鹏船务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185元,由江苏安顺船舶有限公司负担2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7-21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