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改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安顺船舶有限公司
三沙江鹏船务发展有限公司
洋浦金腾船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船舶改建合同纠纷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三沙江鹏船务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安顺船舶有限公司支付船舶改建工程款114355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安顺船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安顺船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三沙江鹏船务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6万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安顺船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三沙江鹏船务发展有限公司交付“江鹏337”轮改建项目所有材料和阀件的合格证、外板质保证书;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三沙江鹏船务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05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059元,由江苏安顺船舶有限公司负担11001元,三沙江鹏船务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05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416元,由三沙江鹏船务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185元,由江苏安顺船舶有限公司负担2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7-21
发布日期 2020-11-0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