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唐山隆昌瓷业有限公司
唐山市开平区景盛骨质瓷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景盛骨质瓷厂、***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拖欠原告唐山隆昌瓷业有限公司货款369302.69元。并自2018年4月19日起,以369302.6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1.5倍,向原告唐山隆昌瓷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唐山隆昌瓷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40元,减半收取3520元,由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景盛骨质瓷厂、***、***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3
发布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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