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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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开平区鹏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唐山市虹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唐钢支行 唐山市路南昆仑重型机械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唐山市虹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鹏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借款281356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09元,减半收取14655元,由被告唐山市虹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