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连云港大吉塑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连云港大吉塑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连云港市创亿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从2018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律师代理费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8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168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大吉塑业有限公司承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2-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