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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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六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二、变更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六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哈尔滨北方威特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工程款7,492,716.94元; 三、变更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六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哈尔滨北方威特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欠款利息(自2013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7,492,716.9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四、变更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六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哈尔滨北方威特家具有限公司开具(已收16,394,339.49元和法院判付的)工程款建筑业统一发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0,246.38元;哈一建分公司负担55,997.36元,威特公司负担64,249.02元;反诉费181,511.08元,哈一建分公司负担126,949.32元,威特公司负担54,561.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270.06元;哈一建分公司负担33,446.17元,威特公司负担7,823.89元;工程造价鉴定费30万元,由威特公司负担,工程质量鉴定费1,640,720元,由哈一建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