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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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哈尔滨北方威特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工程款7,057,790.65元(23,807,056.43-16,749,265.78元); 二、哈尔滨北方威特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欠款利息(自2013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7,057,790.6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三、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哈尔滨北方威特家具有限公司维修加固费14,438,446.12元(其中拆除重建造价为1,858,024.29元);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混凝土构件重新浇筑维修加固费1,228,415.65元。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哈尔滨北方威特家具有限公司开具(已收16,749,265.78元和法院判付的)工程款建筑业统一发票; 五、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涉案工程所需全部竣工备案资料交付于哈尔滨北方威特家具有限公司; 六、驳回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哈尔滨北方威特家具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246.38元,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59,041.85元,哈尔滨北方威特家具有限公司负担61204.53元;反诉费181,511.08元,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126,949.32元,哈尔滨北方威特家具有限公司负担54,561.76元。鉴定费1,940,720元(其中,造价鉴定费30万元,第一分公司预交;维修鉴定费1,640,720元,北方威特公司预交),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1,640,720元,哈尔滨北方威特家具有限公司负担30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