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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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恒达支行 湖南省群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湖南鼎泰工贸有限公司 湘潭市宏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湘潭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湖南日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长昇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第三人湖南长昇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省群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4562989.32元及利息(利息以4582989.32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 由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湘潭市宏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各自在上述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驳回原告湖南省群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7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2776元,由第三人湖南长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686元,原告湖南省群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980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1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