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财产损失2000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3069元。

如被告不按规定履行上述款项之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案件受理费112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563.5元,并随上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2
发布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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