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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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潍坊市亚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昌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