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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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昌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00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