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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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天盛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苏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辽宁天盛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还所欠合同欠款121,250.00元; 二、被告沈阳苏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辽宁天盛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以97,000.00元为本金基数,从2017年11月15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沈阳苏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辽宁天盛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以24,250.00元为本金基数,从2018年11月15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四、驳回原告沈阳苏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余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6.00元,由被告沈阳苏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