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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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石家庄珍优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石家庄珍优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补偿款136669.79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36669.7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在各自减资范围内对石家庄珍优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034元,由石家庄珍优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3034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