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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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初1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二、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初11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初1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连云港西湾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武支付重组收益21559749.26元,并支付以重组债务本金53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9月6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重组收益; 四、驳回陈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11924.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17184.85元,由陈武负担10万元,由连云港西湾置业有限公司、福州开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敏、曹望、路云霞、丁芳宜、萧寒负担417184.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44.7元,由陈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