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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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扬州同昌环保装备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970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84元,由原告负担16000元,被告***负担984元(原告已预付,被告***应负担的984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984元。 |
裁判日期 | 2020-08-09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