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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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因本次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59970.39元;扣除***自行承担16996.21元,扣除***已经垫付的3600元,扣除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已经垫付的10000元,***还应获赔29374.18元; 二、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交通事故赔偿款21534.70元; 三、***、南昌路恒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付***交通事故赔偿款7839.48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1元(已减半),鉴定费1400元,共计1851元,由***负担740元,由***、南昌路恒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1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