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昌路恒物流有限公司
江西嘉佑曙光骨科医院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因本次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59970.39元;扣除***自行承担16996.21元,扣除***已经垫付的3600元,扣除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已经垫付的10000元,***还应获赔29374.18元;

二、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交通事故赔偿款21534.70元;

三、***、南昌路恒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付***交通事故赔偿款7839.48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1元(已减半),鉴定费1400元,共计1851元,由***负担740元,由***、南昌路恒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1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8
发布日期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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