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鲁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华硕重机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鲁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山东华硕重机制造有限公司货款36608元。 二、山东华硕重机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山东鲁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4286元。 三、山东华硕重机制造有限公司退还山东鲁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538元,山东华硕重机制造有限公司拉回其为山东鲁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的4件溜槽。 以上一、二、三项相折抵,山东鲁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山东华硕重机制造有限公司2978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山东鲁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山东华硕重机制造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6月14日起以3660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山东华硕重机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山东鲁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1元,财产保全费400元,合计761元,由山东华硕重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6元,山东鲁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5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31元,由山东鲁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59元,山东华硕重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