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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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宸浩(厦门)商贸有限公司 濮阳县龙鼎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马龙县农工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濮阳县龙鼎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紫宸浩(厦门)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3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货款实际执行之日止); 二、***对上述濮阳县龙鼎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濮阳县龙鼎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以发票金额为准)由紫宸浩(厦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