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厦门趣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621民初2712号

原告:厦门趣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丁健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厦门趣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2月2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2月2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和交纳公告费通知书。原告厦门趣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

本案按原告厦门趣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17元,减半收取计358.5元,予以退回358.5元。

审判长刘越东

人民陪审员赖定章

人民陪审员严穗珍

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黄海帆

裁判日期 2020-06-08
发布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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