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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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川一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借款本金1949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94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上浮30%的标准,自2019年8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对(2017)青市管抵登字001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变现所得款项,在最高额312.5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山东川一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在最高额4000万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款所列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在最高额4000万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款所列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山东川一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37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川一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个人上诉的,应同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单位上诉的,应同时提交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74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