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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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山东福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宁波朗劲板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74756元; 二、限被告山东福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宁波朗劲板业有限公司赔偿自2018年9月14日起以货款674756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三、驳回原告宁波朗劲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0548元,由被告山东福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