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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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崇信县鑫塬果品保鲜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崇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823民初544号 原告:***,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住***。 被告: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柏树镇信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信某2。 被告:崇信县鑫塬果品保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柏树镇信庄村村民委员会、崇信县鑫塬果品保鲜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由***承担。 审判员谢海成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冯云龙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