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崇信县鑫塬果品保鲜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823民初544号

原告:***,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住***。

被告: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柏树镇信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信某2。

被告:崇信县鑫塬果品保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柏树镇信庄村村民委员会、崇信县鑫塬果品保鲜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由***承担。

审判员谢海成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冯云龙

裁判日期 2020-08-27
发布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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