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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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庆阳国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共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甘肃万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00元,并支付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8月27日至所有借款付清之日之利息; 二、驳回原告甘肃万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庆阳国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