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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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万洲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行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白银万洲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白银万洲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利息13228974.49元(2019年3月27日前结欠利息); 二、被告白银万洲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借款本金6300万元,利息5095999.57元(2019年3月27日至2020年3月24日的利息,此后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4%计算至利随本清); 三、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对被告甘肃万洲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白银区王岘东路60号(19)1幢(房产证书号分别为:白房权证白银区字第151133、151135、151136、151137、151139、151140、151141、151142、152493、152494、152495、152496、152497、152498、152499、152500、152501、152502、152503、152504),他项权证号为甘(2019)白银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210号的房产在上述第二项白银万洲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所负债务的范围内享有抵押权,对上述抵押物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甘肃万洲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白银万洲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被告***、***对上述第二项被告白银万洲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六、驳回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4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白银万洲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万洲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