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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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支行截至2017年2月5日的贷款本金281947.26元及利息4579.28元;并支付以281947.26元为本金,从2017年2月6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在合同执行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50%计算的罚息,以未偿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在合同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计算的复利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支行就被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的房屋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9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