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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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9)湘0121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六项; 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9)湘0121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第七项; 三、变更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9)湘0121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康红亮死亡而造成的各项损失500元; 四、限佳捷汽车运输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康红亮死亡而造成的各项损失24336.1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912元,减半收取3456元,由***、***、***、***、***共同负担56元,由***、***、温县佳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40元,由深圳市世强通货运有限公司负担680元,由***负担6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912元,由温县佳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612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翠竹支公司负担150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500元,***负担1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