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嘉和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湘潭高宏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金美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艾尚嘉和实业有限公司
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艾尚嘉和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湘潭高宏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58555.83元,并支付以3758555.8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67%从2020年6月3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

二、被告四川艾尚嘉和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湘潭高宏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其实现债权费用260400元(包括律师费25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担保费5400元);

三、驳回原告湘潭高宏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60元,减半收取19430元。由被告四川艾尚嘉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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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20-11-04
发布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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