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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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州市明星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湘1103执2017号 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永州市明星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谢小芬,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永州市明星文化艺术培训学校,住***。 法定代表人:谢小芬,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州市明星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永州市明星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8)湘1103民初4537号民事裁定书一案,经本院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8)湘1103民初453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承办人:杨红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