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盘龙汽车城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武汉康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工业园区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141幢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权证前字第××号,建筑面积:3698.5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查封期限三年,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查封被申请人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工业园区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141幢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前国用(2013)第××号,面积31924.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三、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特18号万科四季花城二期××,合同备案号为东××号,建筑面积107.56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查封期限三年,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案保全标的价值限额为51,280,833.33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10-20
发布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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