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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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都匀市人民法院(2020)黔2701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都匀市人民法院(2020)黔2701民初2449号第二项为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被上诉人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墨冲支行给付截止至2018年5月10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息共计39032.24元;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76元,由***、***负担776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负担1800元;多预收的1178元,本院退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